石龙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首都防疫进入关键时刻,北京市政府已启动重大疫情一级防控响应机制,并制定印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四方责任,请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务必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切实落实单位责任,督促广大职工履行公民义务。现就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疫情防控有关工作内容通知如下:
一、强化单位责任,健全社会单元防控工作机制
(一)园区规划范围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开展宣传教育,落实卫生健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石龙管委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督促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人员居家观察 14 日,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按照要求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二)园区宾馆、饭店、各孵化器、高层楼宇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并对进入公共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进行提醒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园区各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活居住场所的防控管理,落实防控措施,严格人员登记。
(四)园区各有关单位,在大楼入口、厂区门口等位置设立人员登记台,每天对进入楼内、厂区的所有人员进行早晚两次体温监测,对非本单位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登记内容要如实填写姓名、来源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进行体温监测,发现身体异常者严禁进入。
(五)针对春节返京人员,各单位要如实填写《石龙开发区2020年春节期间返京人员登记表》,督促广大职工履行公民义务,如实填报,做到每日一统计,每日一报送,同时,倡导外地职工延迟回京,要求湖北籍职工延迟回京,对即将或已经返京的人员,疫情区以外地区返京的,一般需要居家观察两周,疫情区返京的,进行为期14天的居家隔离观察,每天监测其健康状况,到京14日期满后,无异常情况,方可上班。
(六)对于发现疑似感染症状的人员,各单位要及时掌握详细情况,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监控,立即向石龙管委及区疾控中心报告,同时督促其及时向居住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二、依法规范个人防控行为,强化社会责任
园区各有关单位要对本单位职工强化宣传教育,规范本单位职工个人防控行为及防控措施,督促广大职工严格落实以下责任:
(一)任何个人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 14 日,每日向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健康状况,配合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状况的随访或者电话询问等。从疫情发生地区来京的人员,应当本着对自己和他人健康负责的态度,在到京14 日内,每日早晚主动接受体温监测或者自行进行体温监测,尽量减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出入公共场所;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前述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等状况的询问。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疑似病人、确诊病人及密切接触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有关防控方案的要求,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排查、隔离治疗、居家观察;拒不配合的,依法处理。
三、严格防控管理,落实责任追究
园区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北京市、门头沟区的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好疫情防控应急值守,明确一名联络专员(请于1月27日前将联络专员单位、姓名、联系方式报送至石龙管委行政法务部),确保人员到位,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在疫情防控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020年1月26日